潜心服务苏州人力资源23年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762-8858

  • 劳务外包
  • 劳务派遣
  • 人事社保外包
  • 产线外包
  • 检验外包

关于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呢?

发布时间:2020-07-24 05:25:42  作者:admin
       苏州昱齐盛人力资源旗下的外包品牌:专注于制造企业的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灵活用工,产线外包,检验外包,蓝领招聘,社保代缴,劳务资源合作等服务。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一、试用期也需要缴纳社会保险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招聘录用了员工A,入职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半年后,员工A觉得甲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出要求补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双方协商不成,员工A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
  补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
  案件评析:
  实务中,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原因各种各样,然而不论什么原因,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条款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试用期期限有规定
  2018年2月劳动者B至乙公司应聘并于3月1日正式入职。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并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7月24日,乙公司以劳动者B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B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乙公司在庭审时提供证据证明了劳动者B存在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仲裁委裁决:
  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乙公司与劳动者B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即不存在试用期,故乙公司以试用期规定进行解除缺乏事实依据,故乙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辞退
  劳动者C于2018年9月进入丙公司处工作,岗位是工程师。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约定薪资为12000元/月。试用期内,丙公司对劳动者C“工作质量、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环境适应、个人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属于不予以任用的情形,丙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C的劳动合同。劳动者C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主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丙公司提供了日常工作电子邮件记录,劳动者C对邮件真实性予以确认,电子邮件中显示劳动者C存在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形。
        
  仲裁委裁决:
  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聘就业,尤其是工程师等一些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岗位,劳动者应当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若劳动者技能生疏不能满足工作所需,应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案中劳动者C工作技能生疏不能较好的完成工作,用人单位据此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无不妥。
  苏州昱齐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至今已走过19个年头,19载风雨兼程,岁月更替,昱齐盛已把数十万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人员输送给近百家国内外知名企业,客户的需求是我们的渴求,保护劳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宗旨,成为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人事代理行业的领航者是公司的愿景。
  合作企业:法格霭德兰、川崎机器人,丰田六合叉车、丰田纺织、珀尔曼机电、宜闻斯控制台、威特万扣件、迪亚姆、爱维门业、王子包装、劳士领机械、安地物流、玫瑰塑胶、科洛普,嘉华电子,东硕电子等。
        
  全国免费电话:400-7628-858
  经营地址:昆山市同泰路999号昱齐盛人力资源大楼
  昆山市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B栋802
  南通市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晓星大道8号
  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217号
  无锡市梁溪区中山路343号
  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东路11号
  苏州市常熟市新莲路22号商城东路22号
  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太平南路32-18号
  转载请注明出处:昱齐盛人力资源www.ksyuteng.cn